在中国,注册商标可以分为四类。
根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
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提供者,可进一步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制造商标用于区分商品的制造者,而销售商标用于识别商品的销售者。
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见的多数商品商标为制造商标,如手机上使用的“苹果”“三星”“华为”“小米”“锤子”等,都是用于识别手机的制造商。
【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服务的提供者。
例如,“中国东方航空”就是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民用航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用于识别飞机的制造者。而“空中客车”是商品商标,用于识别民用航空器的制造者。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例如,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第30类茶业产品上注册了“西湖龙井”的集体商标,该协会的成员就可以在销售茶业产品时使用“西湖龙井”的集体商标,以表明自己是该协会的会员。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和义务;
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例如,纯羊毛标志就是由国际羊毛局注册并管理的证明商标,符合国际羊毛局颁布的有关羊毛制品品质标准的厂商就可以要求国际羊毛局允许其使用纯羊毛标志,以表明自己羊毛产品的品质。
再如,绿色食品商标是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证明商标,凡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经审查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之后,就可以使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标志。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和义务;
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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