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之 颜色组合的审查,你知道吗?

2020-05-18   1185

商标 之 颜色组合的审查,你知道吗?

 

前面小普有讲到,

A/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B/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C/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接下来普及另外一个小知识!

那就是: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

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

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

请注册。

二、相关解释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

本部分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

实质审查包括禁用条款的审查,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相同、近似的审查。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

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

行审查。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

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

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三)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描述该

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1、用色块表示颜色组合方式并附加商标说明

例如:指定使用服务:车辆加油站

 

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无烟煤色和橙色三种颜色组

合构成。其中绿色(Pantone 368C)占 60%、无烟煤色(Pantone 425C

30%、橙色(Pantone 021C)占 10%,按图示排列,使用于车辆加

油站外观。

2. 用虚线图形轮廓表示颜色使用位置并附加商标说明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翻斗卡车;拖拉机

 

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两种颜色组合构成。其

中绿色为 Pantone 364C,黄色为 Pantone 109C。绿色用于车身,黄色

用于车轮。虚线部分用以表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车辆轮廓和外

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四、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

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判定

为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牙膏                            

 

指定使用商品:洗衣粉、洗衣片

指定服务项目:美发 

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

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

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

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120

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

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

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

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误认的除外。

例如:

 

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的图形或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近

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

同或者近似商标。121

例如:

 

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

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

 

 

 

 

看完以上内容,是不是觉得又学到了一些不一样知识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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