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小普有讲到,
A/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B/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C/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接下来普及另外一个小知识!
那就是: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
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
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
请注册。
二、相关解释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
本部分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
实质审查包括禁用条款的审查,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相同、近似的审查。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
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
行审查。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
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
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三)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描述该
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1、用色块表示颜色组合方式并附加商标说明
例如:指定使用服务:车辆加油站

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无烟煤色和橙色三种颜色组
合构成。其中绿色(Pantone 368C)占 60%、无烟煤色(Pantone 425C)
占 30%、橙色(Pantone 021C)占 10%,按图示排列,使用于车辆加
油站外观。
2. 用虚线图形轮廓表示颜色使用位置并附加商标说明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翻斗卡车;拖拉机

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两种颜色组合构成。其
中绿色为 Pantone 364C,黄色为 Pantone 109C。绿色用于车身,黄色
用于车轮。虚线部分用以表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车辆轮廓和外
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四、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
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判定
为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牙膏

指定使用商品:洗衣粉、洗衣片

指定服务项目:美发

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
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
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
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120
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
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
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
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误认的除外。
例如:


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的图形或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近
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
同或者近似商标。121
例如:


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
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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