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申请人须为成员的国民,或在成员有住所、营业所,并已在该成员的知识产权局提交基础申请或取得基础注册。一份申请、一种语言、一套以瑞郎计缴的费用,即可同时指定多个成员寻求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只作形式审查,各被指定成员依本地法律作实质审查,一方的临时驳回不影响其他成员。
国际注册在最初五年内依附于基础商标。若基础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未续展,国际注册在指定成员可能同步失效,业内称「中心打击」;在议定书框架下,部分情形可转换为国家申请以保留原有日期。此外,国际申请的商品与服务清单不得超出基础商标范围,后续扩大范围须先在原属国另行提交基础申请。
欧盟商标由欧盟知识产权局管理,一次申请即在全部欧盟成员国产生统一效力,有效期十年并可无限续展。其特点是「一体性」:任一成员国出现在先权利冲突,可能影响整件申请。注册后连续五年未在欧盟真实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能被申请撤销。仅在少数成员国经营的企业,直接申请这些国家可能更经济。
直接向目标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提交,权利彼此独立,基础商标发生变化不影响海外已取得的权利;代价是各法域分别准备文件、分别缴费,且多数法域要求委托当地执业代理人。审查标准差异较大,例如美国重视使用基础与使用证据,申请前应按目标市场逐一核对。
依《巴黎公约》,在首次申请后六个月内向其他成员提出相同商标申请的,可主张优先权,以首次申请日作为判断在先的基准。目标市场多、且多为马德里成员时可优先考虑马德里体系;核心市场集中、审查要求特殊,或目标法域不在马德里体系内时,单一国家或区域性申请更为稳妥。深圳市普来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可就海外商标布局提供咨询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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