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未通过实质审查的,主管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常见原因包括缺乏显著性、违反禁用条款、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驳回可能针对全部商品或服务,也可能仅针对部分项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任何人可依据绝对理由提出异议。依据现行《商标法》(2019年修正),异议期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2026年修订通过的新《商标法》将该期限调整为二个月,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被异议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及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等材料。
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可依法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异议人不服准予注册决定的,可在该商标注册后依法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注册商标如违反禁用条款、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或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可能被请求宣告无效;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可能被申请撤销。因此权利人应规范使用商标,并留存发票、合同、包装、广告等使用证据。
收到官方通知后应先核对发文日期与答复期限,再判断是补正、复审、答辩,还是主动分割或删减项目。各类期限、材料与收费标准以现行《商标法》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规定为准;深圳市普来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可就驳回、异议、复审相关事项提供咨询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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